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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繁简分流模式新探索

发布时间:2017-12-08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多人少矛盾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工作的一个严重障碍。如何在案件持续大幅上升背景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求?实践证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必由之路和有效之策。

  2017年9月5日,省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畅通“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办案通道。

  11月28日至12月1日,省法院组织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泰州和盐城两地,体验了不同法院因地制宜开创的各不相同的繁简分流工作模式,感受到全省各级法院正在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全局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和统筹的方法推进繁简分流工作。

  主客观结合甄别繁、简案件

  11月30日,星期四,是泰兴法院速裁中心法官助理鞠绮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选案的日子。今年5月中旬,省高院81号文明确规定未入额助理审判员不再独立办案,泰兴法院便在立案庭组建了速裁中心,将全院分散在各业务庭的18名助理审判员集中到速裁中心办理速裁案件。法官助理每天轮流值班选案,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直接立到其名下,由其负责办理。

  当天上午8点45分,鞠绮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凭经验她认定这个案件有调解可能。很快,鞠绮就电话联系上了另一方肇事者和保险公司。15分钟后,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场,鞠绮主持调解,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三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

  这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仅花了一个小时,令在场观看了全过程的代表委员们大开眼界。

  泰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旭波向代表委员们介绍,目前速裁中心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共计41人,以“1+3+3”的模式编为5个团队。每天安排三名法官助理在诉服中心值班选案,确保50%以上的案件进入速裁序列。具备调解条件的,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不能即时安排调解的,在受理后第二个工作日,以简便快捷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

  进入审理程序的速裁案件依然遵循着“快”和“简”的原则。当事人到庭后,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组织双方举证、质证、调解并形成笔录。如能调解结案的,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庭前调解未果的,员额法官开庭,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当庭宣判。

  据统计,自2017年6月15日速裁中心正式运行,截至11月25日,共受理案件3041件,审结2325件,收结案占全院同期比例分为为57%、61.06%,平均审理期限为30.1天,服判息诉率达到99.8%。

  “我刚才了解到速裁中心人员数仅占全院审判人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26.9%,但办理了全院近70%的案件,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真正实现了简案快审,也实现了难案精审。我为泰兴法院的工作点赞。”全国人大代表、泰兴市邮政局江平路支局局长何健忠欣喜地说。

  大机构改革打造多层次、专业化分流体系

  “第一次看到这种庭审模式,形式简单,审理时间快,效率非常高。”坐在兴化法院庭审观摩席上的省人大代表、兴化市农技推广中心主任沙安勤连续旁听了四场庭审,却只花了不到四十分钟的时间。“大量简单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尽快解决,让老百姓知道打官司并不慢,也不复杂”。

  由30%的“快刀手”型法官审理70%简易案件,70%的“专家”型法官来审理30%的疑难复杂案件,实现“人少”向“人多”的转变。这是兴化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在审判实践工作中练出的“真功夫”。

  据院长张伟介绍,兴化法院开创性地将各审判庭整合成两大中心——简案审理中心和重案审理中心。一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这是一个速裁团队的标配,而简案审理中心则由7个这样的团队组成。

  苏胜忠带领的小额速裁团队组建最早,主要审理:一是按标的额,全院小额诉讼案件及城区范围内10万元以下;二是按类型,超出以上标的额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及其他部分单一给付之诉的案件。11月30日下午,代表委员们旁听的庭审正是苏胜忠审判团队的审理案件。

  “我们团队最多时一天开14个庭。”苏胜忠自豪地说。从今年2月运作以来,他们这个团队新收案833件,结案数857件,结案率达88.13%,平均审理天数40.20天,同比减少51.96天,实现了简易案件的“极速前进”。

  “1+10”自上而下寻求自我革新

  12月1日上午,盐城市中级法院的会议室内,中院副院长许建兵用大量的图文、数据、视频给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展示了盐城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1+10”运作体系。

  这是一次长久的酝酿。“人案矛盾”这一现象已经出现多年,究竟是哪些“因”共同导致了这个“果”?早在2015年11月,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世华上任伊始,便赶赴各县(市、区)调研,从法院的人员配备、案件结构、配套保障、外部环境等多个维度对这个话题重新审视。

  这是一次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经过深入调研,2017年4月10日,盐城中院出台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7月,成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领导小组;10月,在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结合省法院意见,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制定下发“1+10”系列文件,要求“3个月打基础,6个月见成效”。

  “1+10”是什么?为什么是“1+10”,而不是“1+N”?许建兵向代表委员们一一作出解答。

  “1”是1个《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10”是诉调对接、“一站一室”、立案分流、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繁简分流实施细则等10项配套文件。以《实施办法》为龙头纲领,10个附件为指向性支撑形成的规范体系,是盐城法院针对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痛点,经过实地调研,反复论证,提出的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使用指南。

  “盐城法院率先在全省构建‘1+10’体系,有文件,有措施,有目标,有保障,有督查,完整详细、切实有效地对全市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意义重大。”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在充分肯定的同时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体系,那是不是意味着基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这样的体系开展工作?是不是不能有自己的‘自选’工作?”

  “我们这个体系强调‘规定动作’的强制性,‘普遍动作’的示范性,同时也提倡‘自选动作’的首创性。”盐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海龙立即作出回答并举例说明,像亭湖法院的“专业巡回法庭”、东台法院的“法官村长”机制、滨海法院的“庭站点员”、射阳法院的“无讼无访村镇创建”等经验做法都是首创,且相继得到了省法院的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