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张某(女)与李某(男)经媒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结婚初期,二人感情稳定,但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务工,认识了一吴姓女子,随后就与张某感情日渐淡薄。2017年3月,张某诉至泗洪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套。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否认购买房屋,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在李某手中,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套房屋的存在,故同意调解离婚,保留分割财产的诉权。
2017年6月,张某再次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套。原来在第一次调解离婚之后,张某前往售楼处,找到先前缴纳购房款的收据,并找到了备案合同,但是该合同购房者已经更换为吴某。售楼处解释说,购房者李某在2017年2月份对售楼处说,该房已经出售给吴某了,直接要求把购房合同上李某的名字换成了吴某,售楼处按照李某的要求将名字予以更换。
在证据面前,李某百般狡辩,说房子确已出售,所以才说房子不存在,房款已经用于还账和消费了。法官责令他举证证明他消费去向,但是其未举证证明。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存续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双方离婚前购买,故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进行分割。经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