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收到5千元,却被逼写下5万元借条,甚至还因此被告上法庭,经历这些的彭某某真是悔不当初……
事情要从2017年元旦说起,同在南京生活的孙某与彭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2017年1月23日,彭某某在网上发状态表示自己没钱交房租。孙某知晓后到彭某某租房处表示愿意借钱给彭某某,双方发生关系后孙某趁机拍摄彭某某裸照。随后孙某通过支付宝转了5千元给彭某某,后以裸照逼迫彭某某写下借款5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因担心孙某纠缠,彭某某回到泗洪县老家,孙某多次要债未果后,将彭某某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的实际金额是多少?
孙某主张本案借款为5万元,并提供彭某某出具的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及随附收条证明。
但彭某某只承认收到5千元,有支付宝转账凭证,当时是受到拍裸照威胁,形成本案借条。彭某某提供其父亲彭某与孙某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孙某承认借款本金为5千元,孙某也认可该录音确是其声音。
根据该录音谈话内容,结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5千元。泗洪法院一审判决:彭某某偿还孙某借款5千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孙某不服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主张彭某某向其借款5万元,虽然有彭某某出具的借据及收条加以证实,但彭某某对借款数额并不认可。一审中,孙某仅提供其通过支付宝向彭某某转账5千元的证据,孙某主张另4万5千元系现金支付,但无任何证据证实。在孙某与彭某某父亲的通话中,孙某在回答彭某某父亲问题时,非常明确的回答“实际借的是5千”。彭某某父亲再次问孙某“实际借你是5千元,打了5万元的欠条?”,孙某再一次回答“对”。因此,一审判决据此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5000元并无不当。
另外,在二审中孙某主张该录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要求对录音是否有删减进行鉴定。孙某表示回答彭某某父亲问题时,自己用了“好像”,但根据当庭播放的录音,并无此内容,且该录音流畅无明显瑕疵。同时,孙某在一审庭审中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二审中申请鉴定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对孙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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