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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竟抢到了民警头上 主动投案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7-09-18         文章来源:bt365体育备用网址        

     2017年3月27日12时许,陈某在宿迁市宿豫区某公交车站台处,趁王某不备,上前将其手中的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王某在后面紧追不舍,陈某逃到附近某小区躲藏。王某未发现陈某,便向好心人借来电话拨打自己的号码联系陈某。经过一番劝解,当陈某得知王某是110指挥中心的民警时,顿时心虚了,于是将抢得的手机放到垃圾桶处让王某自取。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13元。
  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