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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车辆用途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拒赔

发布时间:2017-08-21         文章来源:bt365体育备用网址        

    夏某将自有的家庭自用车交由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汽车租赁公司随即将该车出租给嵇某。2012年11月,嵇某在使用夏某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嵇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与伤者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夏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3年8月,受害方将夏某、嵇某、汽车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的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就上述免责条款向夏某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夏某将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经营,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夏某未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就此行为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作出赔偿。另外,嵇某在租车前其驾驶证已被记12分,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及夏某在根据嵇某的驾驶证能够查询到其驾驶证计分情况的条件下,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而将车辆租赁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嵇某使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考虑嵇某与夏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过错,最终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的抗辩主张,除去交强险赔偿部分,死伤者损失还有546979.52元,嵇某承担交强险外损失的80%及437583.62元,夏某及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交强险外损失的20%即109395.9元。
    法官说法:家庭自用车辆相较于经营性车辆,使用频率、使用强度等均有显著不同,家庭自用车辆出险概率大大低于经营性车辆。基于两种用途车辆危险程度的不同,保险公司在计收商业三者险保险费时会作出高低区别,家庭自用性质车辆的保险费标准通常低于经营性质车辆的保险费标准。
    随着“滴滴打车”等网约车的盛行,不少车友为增加额外收入,将自有的家庭自用车辆用于网约车载客的现象时有发生。私自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有偿载客,即属于典型地改变车辆用途情形,会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应及时将危险增加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双方可就危险程度增加后保险合同变更进行协商,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重新核定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或者解除商业三者险合同。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改变车辆用途的投保人,为了少交保险费省钱,往往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仍按照家庭自用的用途投保,又或者在改变车辆用途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不告知保险公司。由此,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