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启东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明明商”传销组织启东地区四名管理人员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
据了解,2011年,该组织曾在短短数月内于南通地区发展数千名下线。当年12月29日,南通公安一举捣毁了该组织南通分片,前启东地区负责人耿某亦于2012年被判刑。仅仅一年后,“明明商”即利用网络卷土重来。
此次获刑的四人,均系启东本地人,年纪最大的陆某67岁,年纪最小的严某也已58岁。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倪某、陆某、姜某、严某四人先后获悉“明明商”传销组织正通过网络发展下线人员。四人商议,以设立启东长江原商会的名义在启东成立“明明商”传销组织,并确定倪某、陆某、严某等负责启东传销组织的管理工作。
其后,“明明商”组织上线人员到启东传授了通过电脑上传传销组织成员数据的方法,并确定倪某为该组织在启东的首名成员。陆某、姜某、严某也分别缴纳4010元会费,成为传销组织成员。该组织按照每月一个上线(该组织称为“薪种”)发展两名下线(该组织称为“根芽”)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作为返利依据。
1月至7月期间,四人向启东民众宣传明明商组织能让人过上幸福生活,缴纳会费成为会员后只需发展两名下线,然后再促使每名下线不断发展下线,3个月后就有巨额回报。7个月间,四人共在启东发展传销人员113人,层级达八级,会费总收入人民币449120元。8月起,四人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除严某未获利外,倪某非法获利22500元,陆某、姜某非法获利8490元。审理期间,三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四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四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