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花6元钱收购3只鸟,竟然构成犯罪,这都是不懂法惹的祸,我今后再也不干傻事了!”4月23日,被告人李平站在被告席上发出如此悔罪陈述。
在“爱鸟周”到来之际,海安县法院先后开庭审理4起非法收购、捕猎鸟类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清、俞华等6人与李平同样发出如出一辙的感叹。陈清因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鸟尸体、野兔尸体以及作案工具蓄电池、逆变器、钢丝等予以没收。法院对李平等6人,将于近期择日宣判。
李平系如皋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日常从事贩鱼工作。2014年10月19日8时许,在如皋市如城镇新生菜市场,明知他人兜售其中有领角鸮(俗称猫头鹰)等鸟类3只,尽管不是主业,但见有利可图仍以6元钱予以收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犯罪物证鉴定中心鉴定,3只鸟分别为领角鸮、红隼、阿穆尔隼,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俞华为如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2014年9、10月份一天上午,至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风电场北侧芦苇荡内,使用网捕的方式非法狩猎,获得云雀100只并销售给吴某。经鉴定,上述云雀系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陈建、石权、杨忠、顾亮均是如皋市石庄镇农民,都只有初中以下文化。2014年12月26日21时许,携带气枪、铅弹、电筒等工具,先后至如皋市石庄镇思江村的两片竹园内,采用灯光照射、气枪射击的方式捕猎鸟类。至当日23时许,巡逻民警发现时,4人共猎捕白胸苦恶鸟1只、棕背伯劳2只、白头鹎20只、棕翅缘鸦雀2只。其中,杨忠猎捕23只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白胸苦恶鸟、棕被伯劳、白头鹎、棕翅缘鸦雀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陈清系如皋市长江镇人,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2014年10月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陈清先后十余次至如皋市长江镇五零村万亩良田内,使用蓄电池、逆变器、铅丝等工具布设电网进行非法捕猎,共猎得野兔30只、鸟8只。陈清捕猎所得的野兔与鸟,分别是草兔、白胸苦恶鸟、夜鹭幼鸟、喜鹊、鹌鹑和凤头麦鸡鸟,均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前述行为人被警方现场抓获,或被群众举报后案发。案发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据悉,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每年4月底和5月初确定一个“爱鸟周”,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爱鸟周”。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一个人事实上不知道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你的相关行为当然不构成违法犯罪,关键看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保护动物的行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为刑法规定的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5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从立案标准看,只要收购国家二级以上野生保护动物,就可追诉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同时收购猫头鹰(领角鸮)、红隼、阿穆尔隼3种二级以上保护动物,自然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禁用的工具如地弓、地枪、大铁夹、军用武器等。禁用方法如投毒、爆炸、烟熏、火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可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从系列案件的情况看,尽管这些被告人可能不知道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狩猎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但他们均系智力正常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对收购、滥捕野生动物资源形成的社会危害应当知道,仍积极实施相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难脱法律追究。事实上,其本人已认罪,并请求从宽处理。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一个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后,仅以不知法律规定为由,试图逃避法律惩罚,显然没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