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婆婆产生矛盾,丈夫又不支持自己,觉得生无所恋,产生与不到两岁的女儿同赴黄泉的念头。幸好这起家庭伦理惨剧最终被挽回,未造成严重结果,但故意杀害女儿的陆某某还是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陆某某是江苏如东人,初中毕业后就出来工作,但情路坎坷的她今年方才28周岁,却已经有过两段婚姻,还和前夫育有一子。后经人介绍,与如东县曹埠镇的顾某相识,组成二婚重组家庭,并于2013年生下一个女儿。
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丈夫顾某常年在外打工,每月回来一次,平日里陆某某和公婆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顾年幼的女儿。
2014年9月,陆某某因平日琐事与公婆产生矛盾,向丈夫打电话哭诉后,又未得到支持。陆某某自觉家庭如此困苦,现有婆媳矛盾无法调和,还得不到丈夫理解,产生厌世想法。此后,陆某某又担心一岁多的女儿媛媛在自己死后无人照料受苦,产生一起赴死的想法。
9月24日晚,陆某某写好遗书,于次日带女儿至自己父母家中,将放有遗书的钱包置于父母房间床头柜内。而后陆某某返回其公婆家中,在该宅二楼西房间内,采取用手卡脖子、捂嘴鼻等方法,试图杀害女儿媛媛。在女儿不再挣扎、手脚不动、舌尖出血后,陆某某误以为女儿已经死亡,于是自己使用水果刀、修眉刀、美工刀等工具割腕自杀。幸而被听到异常声音的陆某某公婆及时发现,二人得以救治。经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媛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被告人陆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系无法化解家庭矛盾和心理压力,其幼稚地认为将女儿即本案被害人留在世上会让她受苦,其主观恶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有明显区分。且被告人未精心预谋,犯罪手段简单,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