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人民法院日前处理了一起驾驶员吸毒后驾车肇事的保险合同纠纷。驾驶员在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在驾车驶离时连续碰撞两辆停靠在路边的机动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因两车车辆损失赔偿发生了诉讼。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受损车辆的损失是否应当先行由交强险赔付问题产生争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条款所列财产损失交强险不赔的情形仅指向醉酒驾车而未包括吸毒驾车,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与醉酒相比,吸毒同样会让人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产生妄想、幻觉等症状,对驾驶员的意志力、判断力的影响极为严重,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醉酒、毒驾等致人损害的交强险赔偿范围一并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为人身权益损失,可见吸毒驾车的危害性与醉酒驾车相当,吸毒驾车造成的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也不应当赔偿。
该案审理法官介绍,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不论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建立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有助于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更充分地发挥了交强险的救助、保障功能。但是,在解读相关法律条文时,应当注意到,交强险重点保障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损失,即因生命、健康、身体等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失,并非对事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付,对于受害人除人身权益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也并非不区分驾驶员过错一概由保险公司赔偿。
当然,对于受害车辆发生的损失,虽然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事故受害人仍然可以向其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保险赔偿或者向肇事司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