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上午,被害人许某将自己一辆价值为1217元的红色可迪牌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一组的暂住地门口,并将车钥匙放置在门口一张桌子上。当天11时左右,许某发现一名陌生男子至该处从桌上取得车钥匙后,迅速骑走电动自行车,许某发现后追赶不及,只得作罢。
此后,被害人许某每天走在路上,都会下意识地寻找自己的这辆电动车。7月5日下午,许某走在路上,突然看见一名男子正骑着和他丢失的电动车非常相似的一辆电动车,赶紧一路尾随。在确认这名男子骑的电动车就是他丢失的车辆时,许某果断上前将其拦下。然而,该男子却称该车系其花600元从一电瓶车专卖店购得的二手车。在许某的要求下,该男子与其一起找到该店业主。
该店主称该车系2014年5月26日下午花400元从一尹姓男子手中所购,许某当即报警。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该店业主将该电动自行车返还给被害人许某。根据该店业主提供的该男子身份信息,尹某被抓获归案。在警方审讯下,尹某交代了另两起偷窃电瓶车的犯罪事实。
2014年4月28日16时左右,尹某至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兴圩安丰村,趁被害人孙某外出停放在暂住地门口的红色松下牌电动自行车未拔点火开关钥匙,将该车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12元。2014年5月23日15时左右,尹某至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聚点网吧楼下,窃得被害人丁某停放在该处未拔钥匙的灰色艾尔浦电动自行车1辆,随后销赃至南通市二号桥旁旧货市场某二手车店,得款人民币200元。同年5月25日下午,被害人丁某至该旧货市场,发现其被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扣押该电动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0元。三辆涉案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89元。
港闸区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9岁的尹某,系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赣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电动自行车,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遂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尹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